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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金木因与漳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南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金木,漳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南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金木,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漳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漳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能龙,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南田,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再审申请人林金木因与被申请人漳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南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漳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07)漳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已于2008年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林金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金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金妙人民陪审员  陈日华人民陪审员  陈永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