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119号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其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生,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巨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岳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