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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惠中、曹新中、曹永春、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曹惠中,曹新中,曹永春,张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689号申请人: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曹惠中,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曹新中,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曹永春,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张婷,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惠中、曹新中、曹永春、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惠中、曹新中、曹永春、张婷名下价值75万元的房产。申请人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37万元,保险期限2017年6月15日0时起至2018年6月15日24时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永春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清桥路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0006XX**号x户室),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担保。冻结被申请人曹惠中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菱角山(市邮政局)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0XX**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素珍人民陪审员  屈 晗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仪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