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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天凯与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天凯,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唐天凯,男性,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林强,男性,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唐天凯与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强的财产不足以一次性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