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山宏鹏焊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156号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被告: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18号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