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乐大富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大富,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爱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16号原告:乐大富,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俞崇坤,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大富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乐大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大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乐大富负担。审判员  王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