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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优君与张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优君,张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458号原告丁优君。被告张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优君诉被告张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丁优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优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优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8元,由原告丁优君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