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尔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赵尔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80号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世礼。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尔臣,男,1980年6月23日生,无职业,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尔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莲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