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强、王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强,王淑凤,贾春红,张卓,孙天庆,辽宁省大石桥市交通局物流中心,王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监6号原审原告:张国强,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文登市。原审原告:王淑凤,女,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文登市。原审原告:贾春红,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原审原告:张卓,女,2000年11月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原审被告:孙天庆,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审被告:辽宁省大石桥市交通局物流中心。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杨房村。法定代表人:刘会涛,经理。原审被告:王维涛,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三中南里。负责人:李华,总经理。原审原告张国强、王淑凤、贾春红、张卓与原审被告孙天庆、辽宁省大石桥市交通局物流中心、王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8)栖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