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军与被执行人唐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苏军,男,生���1967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唐小平,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苏军与被执行人唐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苏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用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记信息。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