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5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贤丹与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丹,杨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88号原告:周贤丹,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杨立峰,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原告周贤丹与被告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周贤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由原告周贤丹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