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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忠与被执行人伍锡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忠,伍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忠,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农民。被执行人伍锡忠,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孔祥忠与伍锡忠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伍锡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伍锡忠目前下落不明,且除一辆琼X**号田达牌摩托车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孔祥忠,申请执行人孔祥忠认可被执行人伍锡忠的现状,且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伍锡忠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孔祥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伍锡忠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生亮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蒋建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颖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