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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汪仁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汪仁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仁春,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200号,执行依据:(2013)连商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