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毛家铸与田晓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家铸,田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川1725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毛家铸,男,生于1971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田晓红,女,生于1983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513030198311130222。 本院(2017)川172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田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家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家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田晓红(身份证号码:513030198311130222)出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