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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毛家铸与田晓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家铸,田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川1725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毛家铸,男,生于1971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田晓红,女,生于1983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513030198311130222。 本院(2017)川172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田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家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家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田晓红(身份证号码:513030198311130222)出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