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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崔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崔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807号原告:陈建伟,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崔秀杰,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与被告崔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元,由原陈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王雁苗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