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崔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崔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807号原告:陈建伟,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崔秀杰,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与被告崔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元,由原陈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王雁苗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