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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992号原告:曾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黄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曾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