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安虎与被告白留成、崔雪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虎,白留成,崔雪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112号原告:苏安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马飞,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留成,男。被告:崔雪艳,女。原告苏安虎与被告白留成、崔雪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苏安虎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