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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安虎与被告白留成、崔雪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虎,白留成,崔雪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112号原告:苏安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马飞,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留成,男。被告:崔雪艳,女。原告苏安虎与被告白留成、崔雪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苏安虎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