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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593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邱某,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郑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