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董玉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董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2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董玉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三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玉涛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玉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玉涛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玉涛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