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广银、曹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银,曹品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银,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宾(系周广银之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品国,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全海,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广银因与被上诉人曹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广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