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3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水富腾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强、谢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富腾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林强,谢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水富腾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强,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谢绍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水富腾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强、谢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水民初字第1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林强、谢绍荣给付水富腾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款36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00元。因林强、谢绍荣未履行法定义务,水富腾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水富腾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林强、谢绍荣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30执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