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车晓红与腾冲腾冲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晓红,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车晓红,女,汉族,1970年10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车晓红与腾冲腾冲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6400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腾冲腾冲实业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车晓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