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财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宪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宪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财保225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肖宪计,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洞口县渣坪乡。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宪计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14500元,渣坪分理处账号为xxxx1的存款9500元、账号为xxxx2的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号xxxx3中的存款3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宪计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14500元,渣坪分理处账号为xxxx1的存款9500元、账号为xxxx2的存款11000元。案件申请费370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汤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曾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