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永良、钟肖月等与冯杨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良,钟肖月,钟巧妙,冯杨兰,钟国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94号原告:钟永良,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钟肖月,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钟巧妙,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知荣、徐兆明,均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杨兰(曾用名:冯让),女,1927年出生,现居住香港九龙蓝田新区。第三人:钟国璋,男,193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良、钟肖月、钟巧妙诉被告冯杨兰、第三人钟国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永良、钟肖月、钟巧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永良、钟肖月、钟巧妙负担。审 判 长 侯炜邦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李文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绮雯黄佩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