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振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振江,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侯马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振江滥伐林木一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古检生态刑诉[201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振江于2010年向林某1购买位于平湖镇前进村“水门洋”山场的林木。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振江雇工无证采伐上述林木。经福建省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山场面积23亩,被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68.3立方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振江雇工无证采伐其向周某2、黄天干等人购买的平湖镇中院村“岭尾厂”山场林木。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采伐林木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火炬松,被采伐林木蓄积量32.0943立方米。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黄振江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侯马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另查明,被告人黄振江患有双肺结核伴空洞并咯血,2型糖尿病,左肾病变性质待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振江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林某1、周某1、陈某、蔡某1、蔡某2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古田县平湖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及古田县平湖镇中院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权证明,批山协议书,古田县平湖林业站关于平湖镇中院村“岭尾厂”山场滥伐林木的报告、被告人黄振江的病例材料、古田县医院罪犯保外就医病情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江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工砍伐平湖镇前进村“水门洋”山场、平湖镇中院村“岭尾厂”山场林木,砍伐的林木蓄积量共计200.3943立方米,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黄振江的刑事责任。鉴于黄振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振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振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林义兆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新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javascript:SLC(2125,0)?)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