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诚兴投资有限公司,陶学银,程俊,胡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229号。负责人:史益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财富广场B座1512室。法定代表人:程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民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陶学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诚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新城区京川大道(诚兴广场)。法定代表人:乐公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学银,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程俊,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胡文华,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诚兴投资有限公司、陶学银、程俊、胡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诚兴投资有限公司、陶学银、程俊、胡文华银行存款8000000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伏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