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月与陈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月,陈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970号原告:刘明月,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朝兰,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刘明月与被告陈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登记立案。原告刘明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明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