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杨传瑞、闵盼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杨传瑞,闵盼地,怀远县宏亮照明器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3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张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瑞,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闵盼地,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传瑞妻子。被告:怀远县宏亮照明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组织机构代码080339652-2。法定代表人:杨传瑞,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杨传瑞、闵盼地、怀远县宏亮照明器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