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明海、北京芯盈速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明海,北京芯盈速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388号申请人:马明海,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北京芯盈速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3号1幢A座206室。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董事长。被申请人:马松涛,男,1967年7月27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