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焦世超和事务所律师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0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世超,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轩宁,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世超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世超及辩护人张轩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焦世超在兰州市城关区元森北新时代玫瑰园北门门口的出租车内,持刀威胁赵某某后抢得赵某某出租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80元。作案后,被告人焦世超被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世超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焦世超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焦世超的主观恶性不大,暴力情节轻微,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世超于2016年12月24日21时许,乘坐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为甘****91号)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元森北新时代玫瑰园北门门口后,持刀威胁被害人赵某某,后抢得其放在出租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80元。作案后,被告人焦世超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处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2把。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焦世超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赃款、作案工具照片,视频截图,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张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焦世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世超无视刑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世超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焦世超的主观恶性不大,暴力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焦世超持刀抢劫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具有直接危险性,该暴力程度不属于情节轻微,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焦世超自愿认罪,且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世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剑磊代理审判员 高宗敏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