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460、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录伟、董军锋与王连臣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录伟,董军锋,王连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60、461号申请执行人杨录伟,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董军锋,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连臣,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杨录伟、董军锋与王连臣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连臣名下有豫A×××××丰田牌轿车、豫Q×××××丰田牌轿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连臣名下豫A×××××丰田牌轿车、豫Q×××××丰田牌轿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王连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连臣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