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养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养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828号罪犯刘养学,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养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刘养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5年1月4日、1月5日、1月7日,伙同他人,在长春市宽城区、绿园区等地,盗窃7/8天馈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刘养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全部退还赃款,被告人刘养学收人雇佣从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一线系扣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3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养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五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养学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