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执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负责人申万春,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烨,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相武,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四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与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照该合同及承诺书向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二、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逾期交房违约金216237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不明确,本院无法执行。待该执行标的物双方确认后,方可继续执行。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 谦执行员 于成龙执行员 赵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