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463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道龙,李博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463之2号原告:练道龙,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李训季,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之,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道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道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练道龙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