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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463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道龙,李博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463之2号原告:练道龙,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李训季,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之,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道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道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练道龙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