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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孔维准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准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1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维准,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宣威市(以上均为自报)。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6年3月7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维准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维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晚6时许,被告人孔维准预谋抢夺后,窜至位于中山市某电信营业厅,见店内只有一名店员吴某,遂以购买手机为名通过该店员拿得OPPO牌R9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50元)。拿到该手机后,被告人孔维准遂起身逃离该店,店员吴某随后紧追。稍后,闻讯追赶的群众将被告人孔维准抓获并交公安机关归案,且当场缴获上述被抢夺手机。破案后,公安人员已将缴回的上述被抢夺手机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孔维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缴赃经过、缴获的赃物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中山市横栏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法刑一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五华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16号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员工吴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孔维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维准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孔维准抢夺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维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维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夺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维准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孔维准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维准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晓玲郑炳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