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鼎欣电器有限公司、吴晓艳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鼎欣电器有限公司,吴晓艳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2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鼎欣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阿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鼎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晓艳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鼎欣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鄂0114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审第二项要素。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要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二项要素:上诉人鼎欣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为吴晓艳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是吴晓艳个人原因造成的,与鼎欣公司无关。吴晓艳的仲裁申请也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认为,鼎欣公司确实未为吴晓艳缴纳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吴晓艳亦提供了证据证实其社保损失为33585.42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鼎欣公司赔偿吴晓艳社保损失33585.4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鼎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鼎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文兵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丰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