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慧娟与张施波、张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娟,张施波,张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218号原告王慧娟,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施波,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洪艳,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慧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1元,由原告王慧娟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