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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慧娟与张施波、张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娟,张施波,张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218号原告王慧娟,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施波,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洪艳,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慧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1元,由原告王慧娟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