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肖诉冯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肖,冯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045号原告:杨肖,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冯光辉,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管,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杨肖与冯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肖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肖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杨肖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