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与王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王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鹏平,男。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与王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鹏平向申请人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延期利息、公告费、诉讼费共计528882.5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与王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鹏平名下位于XXXXXX(合同号XXX;预售证号XXX)房屋一套。经查,被执行人王鹏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