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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季惠明与南通爱兴服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惠明,南通爱兴服装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977号原告:季惠明,男,1949年1月13日生,住南通市开发区。被告:南通爱兴服装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5号厂房三层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德新,董事长。原告季惠明与被告南通爱兴服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季惠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季惠明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乐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