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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克水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克水,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乐平市。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克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克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徐克水事先与“老周”(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并于当天连夜乘车从乐平市众埠镇赶到余干县梅港乡。徐克水在梅港乡一巷子内,向“老周”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购买毒品后其立刻携带毒品返回乐平。3月15日凌晨1时许,徐克水乘车经过众埠镇高速收费口时被抓获,在其车内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小包。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疑似毒品三小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28.9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克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照片、手机聊天截图、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2016)赣028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克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徐克水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克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克水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克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