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60号原告李娜,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苑城区新店乡人,身份证号:4113221986********。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地址:长治市城区延安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贾虎山,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雨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