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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世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张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北心怡路东2号楼1单元23层2310号。法定代表人:李清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世国,男,1986年1月5日出生。关于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世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豫0184民初57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世国名下位于龙湖镇龙泊南路北魏庄村土地东北卡风情二期28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合同编号:*******)房产。现因本院(2016)豫0184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申请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世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张世国名下位于龙湖镇龙泊南路北魏庄村土地东北卡风情二期28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合同编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世国名下位于龙湖镇龙泊南路北魏庄村土地东北卡风情二期28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合同编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