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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国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961号原告:肖国秋,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兴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昌盛大街***号。肖国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肖国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国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国秋负担。审判员  李宝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