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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瑞祥与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瑞祥,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号申请执行人于瑞祥,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余国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瑞祥与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9)闻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瑞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闻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