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昆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昆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377号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43129833。法定代表人:袁晓虹。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桂琼,女,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蒋昆林,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昆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