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执平与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晋、李杰、李三虎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执平,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晋,李杰,李三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149号原告:张执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平,大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海港。被告:李建晋,男,汉族。被告:李杰,男,汉族。被告:李三虎,男,汉族。原告张执平与被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晋、李杰、李三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执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就争议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张执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执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执平负担。审 判 长 冯涛洁审 判 员 赵建杰人民陪审员 贺杰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尉金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