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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明江与黄定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江,黄定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04号原告:彭明江,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黄定财,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彭明江与被告黄定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彭明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明江撤回起��处理。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兰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