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伍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194号原告:伍某,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礼佐,男,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7980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曾某,女,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2515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伍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李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