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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民与被告东宁县易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民,东宁县易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06号原告:郭建民,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县易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廷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建民与被告东宁县易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协议为原告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直至退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东宁县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2003年该公司改制,原告与该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由改制后新公司即被告为原告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被告一直缴纳至2016年,2017年被告通知原告不再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依据该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郭建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冰